11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中子女生活津貼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助對象含子女及孫子女
(B)年齡為12歲以下者
(C)補助標準為每一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D)每年申請乙次,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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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68), C(133), D(142), E(0) #251364

詳解 (共 5 筆)

#258557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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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295
104.01.31 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相關規定還是 15歲以下唷

第七條-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第八條-子女教育補助-  符合第四條規定,並有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子女或孫子女
 
第九條-傷病醫療補助-  分兩種 :   A.本人及 6~18歲子女或孫子女    B.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第十條-兒童托育津貼-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十一條-法律訴訟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十二條-創業貸款補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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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400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
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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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34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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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32
100年修正為18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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