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行為人如有不服,相關救濟規定何者錯誤?
(A)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C)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D)不服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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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286), C(216), D(3161), E(0) #568890
統計: A(256), B(286), C(216), D(3161), E(0) #568890
詳解 (共 5 筆)
#22564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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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84
該法處理辦法第5點 其中一款的裁處確定即有規定聲明異議在簡易庭終結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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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412
題目是說專處罰鍰跟申誡的案件,所以管轄權是在警察機關
(D)選項寫的是46條(管轄權在法院時的適用)
應該要把選項改為57條(管轄權在警察機關,原處分警察機關將不服處分者的聲明異議送到法院時的適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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