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行為人如有不服,相關救濟規定何者錯誤?
(A)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C)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D)不服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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