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集會遊行時,負責人與糾察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糾察員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C)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D)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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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0), B(121), C(63), D(669), E(0) #568894
統計: A(2220), B(121), C(63), D(669), E(0) #568894
詳解 (共 9 筆)
#1011382
| 第 32 條 |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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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031
(A)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糾察員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認為,看題目能知道糾察員就是行為人,後段又說由糾察員與行為人一起負責,就能知道這句話最不正確了
(D)若是依第18條規定,這選項並無錯誤 ,但只能說題目算有點瑕疵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
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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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145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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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418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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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408
集會遊行法 第 32 條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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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431
是少了但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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