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槍砲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具有殺傷力
(B)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C)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D)其種類包含機關槍、卡柄槍、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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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2), C(232), D(180), E(0) #2268653

詳解 (共 3 筆)

#4223813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 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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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537

(C)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7&flno=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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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589
法規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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