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B)警察機關應以金錢補償該人民
(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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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564), C(60), D(76), E(0) #2268663

詳解 (共 4 筆)

#3900454
[警職法第 30 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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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885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3條第1項: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補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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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085

(A)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依法、合法:損失補償



違法: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D)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

 

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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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307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D)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B)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C)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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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是請求賠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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