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 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0), C(29), D(3), E(0) #928224

詳解 (共 1 筆)

#2308886
依訴願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訴願決定因...
(共 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