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供乙在其上建築房屋使用,租期 10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租賃契約未以字據訂定者,無效
(B)該租賃契約成立者,乙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C)乙於租約存續中,移轉房屋所有權於他人時,該租賃契約繼續存於甲與房屋受讓人間
(D)甲出賣基地時,乙享有依同樣條件的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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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6), B(51), C(137), D(36), E(0) #941580
統計: A(1456), B(51), C(137), D(36), E(0) #941580
詳解 (共 4 筆)
#1209142
第422條(證據目的之要式行為)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422- 1條(基地租賃請求設定地上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426- 1條(基地租賃物權化-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影響基地租賃)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426- 2條(互有優先承買權)
①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49
0
#1178820
(A)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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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78816
(B)422-1條
(C)426-1條
(D)42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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