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一位知名影星,曾拍攝二個不動產廣告,且知悉該等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在成名之前,甲接拍 廣告主乙的不動產廣告,廣告中反映甲對不動產商品的信賴,結果當時消費者丙即曾經檢舉廣告不 實。十二年之後,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接了第二個廣告主丁的不動產廣告,反映甲對該廣告商 品的親身體驗。此時,消費者戊檢舉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才需要負責
(B)第一個廣告,甲仍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受乙報酬五倍之範圍內,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第二個廣告,甲為知名人士,須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丙和戊的請求權尚未超過法定期限,故其請求權尚未消滅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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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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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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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2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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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必須是「明知、可得而知」其所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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