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當有事實證明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為避免消費者 權益遭受損害,企業經營者應回收或停止該有危險之商品或服務,以防免發生或擴大損害。依消 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企業經營者立即停 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C)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於明顯處為警 告標示,得免除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之責任
(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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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04), C(3670), D(123), E(0) #189850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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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直轄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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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當有事實證明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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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165

(A)(B)

消保法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保法 第38: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C)
消保法 第10條1項: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D)
消保法 第3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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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於明顯處為警 告標示,得免除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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