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糕餅業者向乙原料供應商購買食用油,用以添加於糕餅之製造,但該油之品質發生問題,經查該油係製油業者丙所生產,丙就其產品應對甲負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故意責任
(C)中間責任
(D)不須負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7), B(275), C(1939), D(105), E(0) #668477

詳解 (共 6 筆)

#949005
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
(共 2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2
0
#3219661

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https://blog.xuite.net/kenneth.teng/twblog/495526051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34
3
#4388323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的規定,個人認為製油業丙應屬無過失責任,原料供應商乙(經銷)所負責任才是中間責任。

雖然考的是民法,但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民法之關係為特別法與普通法,應優先適用較為妥適。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無過失責任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中間責任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26
0
#1241890
民法第191條之1: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3.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4.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13
1
#5654040

回應樓上

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而消保法的消費定義是「不再用於生產的最終消費」。

因為甲是糕餅業者,所以甲跟丙之間的糾紛不適用消保法。

10
0
#5210663

同意四樓,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07341
未解鎖
選項分析:(A) 無過失責任:損害發生時...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