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
(A)植物人
(B)受破產宣告之法人
(C)合夥
(D)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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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591), C(2024), D(249), E(0) #668471
統計: A(124), B(591), C(2024), D(249), E(0) #668471
詳解 (共 10 筆)
#1126543
合夥無法人人格,所以無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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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027
只要有人(法人也是),都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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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016
合夥是不是法人?
依據民法第667條,合夥的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係為經營共同事業,並有合夥財產,具有團體性,此為合夥的特徵,也是法律規定的重點。
但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 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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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793
在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資格或地位之權利主體,限於「人」,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
合夥係根據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因此合夥並無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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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190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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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605
那如果是指 "人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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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19
(D)不是的原因是 "受監護宣告"是沒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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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775
請問B受破產宣告之法人,受破產宣告後還有何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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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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