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
(A)植物人
(B)受破產宣告之法人
(C)合夥
(D)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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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591), C(2024), D(249), E(0) #668471

詳解 (共 10 筆)

#1126543
合夥無法人人格,所以無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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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027

只要有人(法人也是),都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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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016
合夥是不是法人?
依據民法第667條,合夥的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係為經營共同事業,並有合夥財產,具有團體性,此為合夥的特徵,也是法律規定的重點。 
但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 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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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793

在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資格或地位之權利主體,限於「人」,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

合夥係根據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因此合夥並無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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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190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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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605

那如果是指 "人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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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19
(D)不是的原因是 "受監護宣告"是沒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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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775

請問B受破產宣告之法人,受破產宣告後還有何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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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972
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合夥之意義) 稱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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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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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54861
未解鎖
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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