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B)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至於該第三人有無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則非所問
(C)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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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2), B(173), C(983), D(187), E(0) #668480
統計: A(1602), B(173), C(983), D(187), E(0) #668480
詳解 (共 10 筆)
#4298558
O(A)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 106 條
X(B)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至於該第三人有無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則非所問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X(C)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X(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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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348
補充A法條來源
A. 雙方代理原則禁止,但1.當事人同意2.專履行債務則有效。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條解釋:(本人)男方要離婚找你當委任律師(代理人)那麼你就不能當女方(第三人)律師
或其他相關訴訟比如子女監護權。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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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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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362
D.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代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免法代同意即有效)。
那D也對丫!
還是有哪裡錯了,請教一下我,我看不出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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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514
同上 民法107可以有人舉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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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376
筆記:1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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