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本人自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B)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C)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一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D)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一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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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629), C(265), D(162), E(0) #66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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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1071593
民法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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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172
例如:保險理賠申請書,可以請人幫忙代填基本資料,但最後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但印章刻一個$50-$100隨手可得,不知道會不會有什麼問題...但通常保險理賠申請書,都是以簽名為主,可能是規避印章的風險,我覺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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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580
請問各位先進,這條文我怎麼看都看不明白:
得不由本人自寫,又必須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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