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登記申請人補正?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C)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D)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705), C(5), D(124), E(0) #141156
統計: A(11), B(705), C(5), D(124), E(0) #141156
詳解 (共 1 筆)
#1295073
土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B
第57條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Ⅱ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Ⅲ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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