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區段徵收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四十
(B)四十五
(C)五十
(D)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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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00), C(726), D(14), E(0) #141165
統計: A(71), B(100), C(726), D(14), E(0) #141165
詳解 (共 4 筆)
#207730
選定之區段徵收區,其抵價地之面積為最高以全徵收區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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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549
平均地權條例
第54條(區段徵收之補償)
Ⅰ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
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Ⅲ依前項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徵收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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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507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
Ⅰ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3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補償之。
Ⅱ【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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