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與必要時延會、臨時會的次 數及日數均有法律規範上限,但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容許超過法定上限次數召開臨時會?
(A)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B)休會期間遇有議員或代表遭到逮捕或拘禁
(C)年度預算無法依原訂會議期程審畢
(D)因應民眾連署請願或地方政府突發重大事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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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8), C(45), D(104), E(0) #34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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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410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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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91
答案為 (A) 休會期間收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請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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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地方民意機關召開臨時會的次數與日數確實有法律上限(如直轄市議會每半年不得超過 2 次、每次不得超過 10 日)。
然而,同法第 34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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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之召開,因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覆議案者,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次數及日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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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 (A) 正確:當行政機關(如市政府、公所)認為議會決議案有窒礙難行之處,移請議會「覆議」時,為了維護行政運作,法律允許不受臨時會次數與日數上限的限制召開會議。
  • (B) 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議員或代表遭逮捕、拘禁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議會,但法律並未因此開放不受限的臨時會次數。
  • (C) 錯誤:預算未審畢通常採取「延會」方式處理,且受限於法定總日數限制。
  • (D) 錯誤:雖然重大事故或首長要求可開臨時會,但仍須併入法定次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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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4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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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4.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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