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縣議會議決通過自治條例函送縣政府後,除有例外情形,縣政府依法應於幾日內予以公布?
(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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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4), C(854), D(2), E(0) #2065415

詳解 (共 3 筆)

#3581107
若未於30日內公布 即視為核定則由立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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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601

地制法§32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
,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
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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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748
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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