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甲在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時,在法令許可範圍,對於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乙加以攔停,
但僅勸導並未開罰單,即予放行。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縱放人犯罪
(B)便利脫逃罪
(C)圖利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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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71), C(395), D(4117), E(0) #2796687
統計: A(307), B(71), C(395), D(4117), E(0) #2796687
詳解 (共 5 筆)
#5217637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行政罰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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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119
不用看行政罰法,題目直接跟你說,在法令許可範圍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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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553
第162 條(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I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Ⅴ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縱放
指以己力直接解除公權力對犯人自由之監督控制,使其回復自由之行為。
△便利其脫逃
乃使公力監督處於弛緩狀態,或以製造機會、提供工具方法等之其他手段,幫助犯人自行脫離公力監督之行為。本質上,便利行為原屬自行脫逃罪之從犯性質,惟本法基於其特殊之惡質性,遂併同縱放行為而予以犯罪獨立化。
I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Ⅴ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縱放
指以己力直接解除公權力對犯人自由之監督控制,使其回復自由之行為。
△便利其脫逃
乃使公力監督處於弛緩狀態,或以製造機會、提供工具方法等之其他手段,幫助犯人自行脫離公力監督之行為。本質上,便利行為原屬自行脫逃罪之從犯性質,惟本法基於其特殊之惡質性,遂併同縱放行為而予以犯罪獨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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