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甲在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時,在法令許可範圍,對於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乙加以攔停, 但僅勸導並未開罰單,即予放行。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縱放人犯罪
(B)便利脫逃罪
(C)圖利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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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71), C(395), D(4117), E(0) #2796687

詳解 (共 5 筆)

#5217637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行政罰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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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119

不用看行政罰法,題目直接跟你說,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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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007
按照特別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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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194
行政罰法3000元以下得勸導替代罰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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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553
第162 條(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Ⅴ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縱放
指以己力直接解除公權力對犯人自由之監督控制使其回復自由之行為。

△便利其脫逃
乃使公力監督處於弛緩狀態,或以製造機會提供工具方法等之其他手段,幫助犯人自行脫離公力監督之行為。本質上,便利行為原屬自行脫逃罪之從犯性質,惟本法基於其特殊之惡質性,遂併同縱放行為而予以犯罪獨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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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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