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犯罪所生之物」?
(A)受賄之現金
(B)賭博之器具
(C)殺人之小刀
(D)偽造之租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1), B(234), C(423), D(2422), E(0) #2796696
統計: A(1261), B(234), C(423), D(2422), E(0) #2796696
詳解 (共 9 筆)
#5455464
犯罪所生之物:實行犯罪所衍生之物,比如犯偽造文書罪所生的 虛偽文書、盜刻印章等。(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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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271
(A)受賄之現金 供犯罪所用之物
(B)賭博之器具 供犯罪所用之物
(C)殺人之小刀 供犯罪所用之物
(D)偽造之租約 犯罪所生之物
若有錯誤歡迎指正
是說有人可以解答小刀有沒有算在違禁物裡面嗎
因為我覺得他應該不算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的東西
只確定是具有殺傷力的器械
希望有大神可以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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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912
回5F
受賄之現金,應該是38條之1的不法利得,跟犯罪所用之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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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380
(A)犯罪所得
(B)、(C)犯罪所需
(D)犯罪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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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981
刑法第38條
第2項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屬犯罪行為人,「得」沒收。
刑法第38-1條
第1項 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所以刑法在沒收規則裡面除了違禁品外還有四個
1.犯罪所用之物➡️(B、C)賭博器皿、殺人小刀
2.犯罪預備之物
3.犯罪所生之物➡️(D)偽造租約
4.犯罪所得之物➡️(A)受賄現金
以上資訊有誤歡迎大神指教,以改正本人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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