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起造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專有部分之陽台測繪規定
為何?
(A)陽台為附屬建物,依法不得辦理登記
(B)以陽台外圍之欄杆或牆壁中心為界辦理登記
(C)以陽台之內緣為界辦理登記
(D)以陽台之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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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36), C(28), D(588), E(0) #1897997
統計: A(37), B(236), C(28), D(588), E(0) #1897997
詳解 (共 4 筆)
#56611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3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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