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此為何項法律原則的體現?
(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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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146), C(5972), D(28), E(0) #1569629
統計: A(533), B(146), C(5972), D(28), E(0) #1569629
詳解 (共 6 筆)
#4390672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此為何 項法律原則的體現?
(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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