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阿摩線上測驗
12F
|
1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30)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 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1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