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黃小姐持有五筆位於臺北市精華區之房地產,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每一筆房地產之土地面積均為 0.5 公畝,
分別由本人、黃小姐之母、丈夫、丈夫之母及已成年女兒設籍。請問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
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前 6 年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B)本次黃小姐可使用優惠稅率之土地面積共計 2.5 公畝
(C)若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之面積限制時,應由稽徵機關依法定順序適用,不得由納稅義務
人擇定
(D)法定適用順序為自己、母親、已成年女兒、丈夫之母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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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稅法34條: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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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題是問『地價稅』,不是問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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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