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黃小姐在 106 年 8 月繼承一筆房地產,該筆房地產係由黃小姐之母在 105 年 1 月取得。黃小姐若於 107 年 3 月將該筆房地產出售。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之敘述?
(A)房屋及土地之出售所得均需課徵所得稅,稅率為 45%
(B)繼承時繳交之遺產稅可自交易所得中扣除
(C)繼承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可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D)因其為繼承取得,故若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則無法依成交價額之 5%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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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0), C(116), D(25), E(0) #1707709

詳解 (共 3 筆)

#2794677
所得稅法14-4  14-6A 參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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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002
d) 可以依成交價額之 5%認列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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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89
所得稅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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