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何項敘述正確?
(A)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每二年由立法院調整一次
(B)機關功能及業務萎縮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C)立法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由該院在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定之
(D)一級機關每一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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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4), C(14), D(20), E(0) #1219221

詳解 (共 1 筆)

#4441108

第 4 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

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

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A)

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

因應國家政治經濟環境變遷,或處理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行政院於徵詢一級機關後,得在第一項員額總數最高限之下彈性調整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但第二項所定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不得調降。


第 5 條

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行政院在前條第二項所定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二、各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三、各三級以下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管二級機關擬訂,報請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C)

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年度中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之。

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各年度員額數及人力類型,應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第 8 條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一、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二、業務及功能萎縮(B)

三、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四、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五、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六、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七、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D);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

移撥人員,應由受撥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實施專長轉換訓練。

裁減人員,必要時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轉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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