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行政罰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一行為,得依規定併為裁處罰鍰與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罰鍰處分作成前,行為人已死亡者,即不應再裁處該罰鍰處分
(C)罰鍰處分作成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且無遺產者,即不再進行行政執行
(D)對於私法人之董事併為處罰時,罰鍰額度應與該私法人所受之罰鍰額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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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16), C(256), D(822), E(0) #2799108
統計: A(135), B(216), C(256), D(822), E(0) #2799108
詳解 (共 9 筆)
#5231468
法人錢比較多,個人錢比較少,顧及個人資力有限,以一百萬元為限。但又考慮到個人違法獲利可能不只一百萬元,所以行政罰法第15條第三項特別訂定但書,以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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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455
(D) 對於私法人之董事併為處罰時,罰鍰額度應與該私法人所受之罰鍰額度相同
行政罰法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意即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
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受處罰鍰,該行為人(董事或代表權人)
也要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但依第15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
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例外,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舉例: 甲董事(行為人)執行職務造成A公司違法,受到主管機關開罰
300萬元罰鍰,甲董事並受同一規定處罰100萬元罰鍰。但如果甲董
事因違法情事而得利150萬元,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150萬元利益之
範圍內裁處罰鍰。
也就是私法人之董事併為處罰時,罰鍰額度應與該私法人所受之
罰鍰額度"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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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369
想請問D選項 還是不理解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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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538
A選項怪怪的吧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只能並罰其他種類行政罰
但不能併處罰鍰吧
只能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
並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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