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某些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 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下列何者不包括為增加補助的對象?
(A)年滿六十五歲
(B)懷胎滿三個月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D)三歲以下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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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3), C(23), D(326), E(0) #285124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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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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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12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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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12條: 1. 低收入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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