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在有女陪侍小吃店臨檢中,在其後方套房內,查獲甲男(30 歲)與乙女(14 歲)衣冠不整,經
詢問二人皆坦承甲男以 5 千元對乙女買春,有性交易事實,則本案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應將乙女移送少年法庭
(B)甲男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C)對乙女之筆錄中,其真實姓名一律以代號稱之,並應通知社工陪同指認及訊問
(D)使兒童或少年進入涉及色情之場所,即屬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定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0), B(237), C(1059), D(106), E(0) #2780202
統計: A(140), B(237), C(1059), D(106), E(0) #2780202
詳解 (共 5 筆)
#5383953
(A)參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發現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是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果她(乙女)沒有另外犯其他罪,並不適用(a)社違法(b)少年事件處理法。根據題意來說,你應該先把乙女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而非直接移送少年法庭)。
(B)這條法律效果的前提是乙女已滿16歲以上但還沒滿18歲,方才適用(從性剝削防制條例當中,若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易或者是猥褻之行為,就要依照刑法227條之法律效果論處。
(D)性剝削的定義大家可以直接參考同條例第二條。
34
0
#5334218
|
法規名稱: |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