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該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 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對學校得為之處分中, 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聲請法院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B)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C)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D)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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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70), C(58), D(134), E(0) #1509489
統計: A(552), B(70), C(58), D(134), E(0) #1509489
詳解 (共 2 筆)
#1607297
私立學校法
公發布日2014.01.08
第 25 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 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 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 之職務。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 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考的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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