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利。下列何者不屬該條規 定之權利?
(A)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B)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C)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並享有其所舉辦活動之福利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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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11), C(593), D(119), E(0) #1509490

詳解 (共 5 筆)

#2556927
法規名稱: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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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168
教師法第四章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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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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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已改為教師法第31條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C)參加學校教師福利與托育組織,並享有其所舉辦活動之福利→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B)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D)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類題
13.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權利和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範圍
(B) 教師得自由參加教師組織
(C) 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D)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58370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42.根據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的《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義務?
(A)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B)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學大意-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學大意#66876


答案:B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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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539
參加教師組織是老師個人的選擇,非權利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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