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之義務。依該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B)擔任導師
(C)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工作、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教師輔導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必要時,教師尚得實施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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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7), C(69), D(1263), E(0) #1509497
統計: A(6), B(77), C(69), D(1263), E(0) #1509497
詳解 (共 4 筆)
#2258017
由於在現行法律中,體罰學生屬於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會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的責任。
如:在行政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加暴於人」、教師法等。
在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身體或健康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違反 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致死或至重傷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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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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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245
(D)選項:教師法第17條第四款僅有前半句,分號後並無此描述。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D)選項後半段描述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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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616
D 不可以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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