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謂之:
(A)中輟學生
(B)邊緣學生
(C)高危險學生
(D)高關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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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1), C(83), D(1008), E(0) #1509500
統計: A(41), B(31), C(83), D(1008), E(0) #1509500
詳解 (共 6 筆)
#2665519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持續輔導需求者。
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不再就讀之學校。
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校。
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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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967
※補充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6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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