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一解釋是以法律條文之邏輯結構和系統,並考量整個規範的意義關聯而為之解釋?
(A)文義解釋
(B)論理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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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2710), C(252), D(804), E(0) #137164
統計: A(577), B(2710), C(252), D(804), E(0) #137164
詳解 (共 7 筆)
#109346
⑴文義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⑵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瞭解法律的含義。
(3)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4)論理解釋:乃不拘泥於法條文字,參酌法令整體結構,推求立法原意,依一般論理方法所為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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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063
整個規範→理論
整個法制→體系
整個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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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47
(1)文義解釋方法:法學的文義方法與一般所稱「文理解釋」約略相當,必須與文法學的、字源學的及專門名詞學的知識結合使用。若能正確使用,將是所有解釋方法中最具說服力的一種,因此乃有所謂「字義的優先性」之說法。
(2)歷史解釋方法:亦即援引制憲資料,比較憲法草案的修改過程,以探求制憲原意,從而作成憲法解釋的方法。
(3)論理解釋方法:以概念含義(不是文字含義)、關聯性的比較,並借助推理法則,所作成的解釋,即稱之為論理解釋方法。
(4)體系解釋方法:體系解釋乃是論理解釋的更進一步,以法條的功能及在整個法制中的地位為基礎之方法。尤其在解決法條相互間矛盾所形成的規範衝突時,常須應用這種途徑。
(5)目的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以考量法之客觀目的、歷史變遷過程及法規範對相關者利益的評價為其取向。運用目的解釋方法的結論,若與文義解釋不符時,應該以更高的法原則作為正當性的基礎。若謂體系解釋是解決「規範衝突」的方法,則目的解釋便是解決「價值衝突」的不二法門
(吳庚,19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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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79
我是沒看到體系解釋,就選了論理解釋~~ 這2個太像了,模擬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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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50
這好容易搞混喔@"@ 歷史解釋跟目的解釋不是也屬於論理解釋的一種嘛?
看了好多資料每個人分類都不太一樣 有多有少~"~
看了好多資料每個人分類都不太一樣 有多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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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553
法制體系
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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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423
體系解釋是論理解釋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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