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A)晉敘陞遷權
(B)俸給權
(C)身分保障權
(D)轉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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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6), B(320), C(1572), D(7311), E(0) #852014

詳解 (共 6 筆)

#1253169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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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162

憲法第 18 條

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

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釋字第 611 號

擷取片段:

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釋字第 658 號

擷取片段: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

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退休金請求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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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73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58號解釋理由書...
(共 2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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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405

公務人員轉任

指由某一類別的公務人員,改擔任其他類別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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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566
釋字785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PS. 不含年終獎金、轉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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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286
釋字605號參照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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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744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5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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