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內涵?
(A)三級三審之審級救濟權
(B)聽審權
(C)適時救濟請求權
(D)公平審判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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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1), B(2478), C(345), D(156), E(0) #852015
統計: A(8641), B(2478), C(345), D(156), E(0) #852015
詳解 (共 10 筆)
#1180449
人民有訴訟權,但不一定都是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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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561
(B)聽審權
大法官解釋第482號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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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325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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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593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35
0
#1178594
J39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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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3611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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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041
人民最大,他要聽你說,他要你公平,失敗要給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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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9263
去法院旁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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