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除民國九十二年提名以外,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為:
(A)三年
(B)四年
(C)八年
(D)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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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40), C(2914), D(108), E(0) #135233

詳解 (共 4 筆)

#437504
增增第5條第3項(司法院)
中華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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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60
因為這八位大法官已經做了四年,所以只剩四年任期。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傳承,或是說老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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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518
憲修 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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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99
不是有分四年跟八年?還是統一八年?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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