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資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簡(舊法: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交通部核定
(B)信函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
(C)各類郵件之資費均應由交通部核定
(D)明信片之資費,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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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643), C(5544), D(459), E(0) #1420869
統計: A(245), B(643), C(5544), D(459), E(0) #1420869
詳解 (共 5 筆)
#2339917
第14條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前項以外郵件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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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5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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