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證人就定期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遲延時,如何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A)不得主張
(B)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
(C)得通知債權人在二十日內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請求,保證責任免除
(D)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向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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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1518), C(533), D(2162), E(0) #3007667
統計: A(666), B(1518), C(533), D(2162), E(0) #300766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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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這是「連續發生之債務(如最高限額保證)」未定有期間者的終止規定(民法第 754 條),與本題的一般定期單筆債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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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都已經到期了,主債務人卻不還錢(遲延)。這時沒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為了自保,可以依法催告債權人(銀行)說:「我給你至少一個月的時間,你趕快去法院告(審判上請求)主債務人!」如果銀行擺爛不去告,那保證人就直接解套、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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