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包裏於何情形下,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A)10公斤以上之包裏
(B)長度超過100公分之包裏
(C)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包裏
(D)重量在2公斤以上之包裏,其收
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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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3), C(1066), D(117), E(0) #1594760
統計: A(44), B(13), C(1066), D(117), E(0) #1594760
詳解 (共 2 筆)
#7334443
56條
第一項
包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通知
收件人至
郵局領取:
一、包裹
破損
須當面
開驗者。
二、報值、
保價或
代收貨款
金額
達一定
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
收件人自辦
報關手續或
應納稅捐
在規定
數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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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交付
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
三公斤以上之
包裹,其
收件人地址
車輛通行
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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