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妻以夫重婚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關判決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妻若受有損害,得向夫請求賠償
(B)妻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夫應給與贍養費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D)若妻知悉夫重婚之情事已逾六個月,但未逾二年者,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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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9), D(41), E(0) #3709775
統計: A(0), B(1), C(9), D(41), E(0) #3709775
詳解 (共 2 筆)
#7298453
也就是說有 雙重期間限制:
1️⃣ 知悉後 6 個月內
2️⃣ 重婚發生後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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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105
11.妻以夫重婚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關判決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妻若受有損害,得向夫請求賠償
(B) 妻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夫應給與贍養費
(C)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D) 若妻知悉夫重婚之情事已逾六個月,但未逾二年者,仍得請求離婚(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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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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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第1053條
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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