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額屬第11條第1項之銀行、保險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多少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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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3), C(102), D(332), E(0) #239397

詳解 (共 4 筆)

#915343
請阿摩協助修正答案為(D),立法院於10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銀行業及保險業之專屬本業之適用稅率調高為5%


第11條(金融保險業等之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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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637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 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為什麼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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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73

今年修的稅率   題是考古題  還沒更正  建議查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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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74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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