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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a#1508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a#1508

年份:93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11.教育基本法規定教育權之主體是
(A)國家
(B)人民
(C)學生
(D)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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