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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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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a#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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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a#1508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台北縣九十三學年度鶯歌、明志、正德、坪林國中自辦教師甄選教育學科a#1508
年份:
93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11.教育基本法規定教育權之主體是
(A)國家
(B)人民
(C)學生
(D)父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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