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中之「組織設計」,主要項目不包括
下列何者?
(A)文件化
(B)能力與訓練
(C)目標
(D)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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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51), C(104), D(41), E(0) #2179369
統計: A(114), B(51), C(104), D(41), E(0) #2179369
詳解 (共 2 筆)
#6353219
4.2 組織設計
4.2.1 責任與義務
(1)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皆應提
供建立、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並展現
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2)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與權
限,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與執行績效,並
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雇主應指派一名以上高階主管擔任管理代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定期審查及評估,並推動組織內全體員
工的參與。
4.2.2 能力與訓練
(1)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
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組織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訂定並維持相關作法
,以確保全體員工能勝任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和責任。
(3)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4.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1)組織應依其規模及活動性質,建立並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文件
化,以說明管理系統的主要要素及彼此間的關聯,並作為相關作
業的指南。
(2)組織應依其需求制定、管理和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紀錄,以展現符
合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求,及結果的達成。
(3)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
關的紀錄。
4.2.4 溝通
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確保員工及利害
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想法和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
慮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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