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其發生效力
(B)行政處分推定為有效
(C)違法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D)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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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502), C(321), D(92), E(0) #342178
統計: A(128), B(3502), C(321), D(92), E(0) #342178
詳解 (共 7 筆)
#353798
【解析】B:學理上所謂的「公部門之意思表示受有效推定」這句話,重點不在「推定」二字,而是在「有效」二字!亦即處分一旦作成後,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否則即為有效;換言之,行政處分之所以有效,不是受「推定」,而是其作成本身賦予其法效力!
P.S. Cyun Kai Syu 所提供的網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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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187
B 從"推定"下手,推定者,效果暫定,可舉證推翻之
唯行處作成符合其"合法要件"後即生效
效力中有"存續力",意即既判力,不可争力
換言之,行處效果生效後即確定,非為暫定,不可舉證推翻
需經機關撤銷廢止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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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38
| 第 110 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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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13
雖然看懂了,但是最佳解實在好深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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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286
看懂了,既然跟推定沒關係,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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