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其所屬下級機關,稱為權限之: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代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46), B(102), C(125), D(10), E(0) #342185

詳解 (共 2 筆)

#1332463
依我國法制,委任為「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託則包括「行政程序法」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ㄓㄧ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份,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哩,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8
0
#5024641
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訴願由受委任機關。...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