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 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下列處理規 定何者錯誤?
(A)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一年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B)各該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C)各該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完成建築使用時,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
(D)限期建築使用而屆期未完成建築使用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 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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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6), C(4), D(13), E(0) #296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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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093
第 46-1 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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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509
這是一道關於《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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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7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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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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