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中央主管機關之請求
(B)直轄市長之請求
(C)議長之請求
(D)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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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0), B(405), C(1199), D(405), E(0) #135444

詳解 (共 5 筆)

#114166
憲法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
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
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
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
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
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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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00

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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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196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憲法第69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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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179
應該這麼想  基於地方自治  中央不能請...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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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063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n,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n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n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n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n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n,得召集臨時會:n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n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n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n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n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n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n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n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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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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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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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 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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