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我國某縣市欲辦理里長延選之自治事項時,被行政院認為有違法而停止執行,此時該縣市有如何之法律救濟管道?
(A)因中央政府為其上級機關,對其決定應聽命之,不得救濟
(B)可向中央政府陳情
(C)可透過立法院向行政院施壓
(D)可經由行政爭訟,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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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626), C(57), D(6632), E(0) #135448
統計: A(190), B(626), C(57), D(6632), E(0) #135448
詳解 (共 3 筆)
#763221
No. 553
大法官建議應該直接打行政訴訟。如果終局判斷結果仍有不服,可依法律聲請釋憲。
大法官建議應該直接打行政訴訟。如果終局判斷結果仍有不服,可依法律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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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308
釋字第553號解釋
本件係臺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75條第2項予以撤銷;..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78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臺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臺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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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890
其實選項D也不算正確,直接打行政訴訟就好(出題者該不會只是想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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