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可為修憲事項?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總統任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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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294), C(217), D(5902), E(0) #135455
統計: A(137), B(294), C(217), D(5902), E(0) #135455
詳解 (共 4 筆)
#3879892
釋字499號: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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