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應以各種手段使被告產生自白以利犯罪之偵查
(B)若被告之自白足以採信,即不必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C)違法取得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
(D)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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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43), C(557), D(7386), E(0) #135457

詳解 (共 5 筆)

#621779
釋字582號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
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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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514
自白任意性: 自白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出於不正當之方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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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973
釋字第 582 號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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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83
以及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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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82
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155及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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